【公告】重申國立大專校院教師差勤管理相關規定,另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中國大陸,均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學校同意,並於差勤系統登錄,請查照並轉知。

重申國立大專校院教師差勤管理相關規定,另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中國大陸,均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學校同意,並於差勤系統登錄,請查照並轉知。

(教育部114年6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057123A號書函(原函)

  1. 依教育部114年6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057123A號書函辦理。
  2. 差勤管理相關規定:
    1.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2. 復查教育部104年9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20189號書函以,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所稱「緊急事故」之認定,係教師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因事起倉促、時效急迫,難期待其得事先請假或俟請假經核准後再予處理,或非即刻處置恐致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突發危難等情形,得由學校審酌個案情形,准駁其補辦請假手續。
  3. 赴大陸管制相關規定:
    1.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赴陸前應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經機關(構)核准後,方得赴陸。
    2. 教育部114年4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039419A號書函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各機關公務員不論平、假日赴中國大陸,均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服務機關同意,並於差勤系統登錄。
    3. 茲因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爰是類人員倘擬赴大陸地區【按: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亦應依前開規定於赴陸前辦理申請許可或報經服務學校同意。
    4. 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有異動情形,請依教育部111年7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73797號書函,確實維護並儘速報送異動人員資料,避免影響當事人之權益。
  4. 邇來,迭有民眾陳情學校教師未依規定請假、請假未經核准即離校或其他差勤違失等情,為維護教學秩序與教師權益,爰重申教師倘有需請假之情形自應依教師請假規則、教師聘約及學校差勤管理等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請學校應加強校內差勤管理規範之宣導,避免損及教師權益。
  5. 另經監察院調查發現,近期違法赴陸之公務員,以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占大宗,且違法赴陸教師多反映係不諳赴陸法規及學校未為宣導所致。爰請各校以多元、周延且具體有效方式,強化落實對教師赴陸相關法規之宣導。爾後倘發生類此違法赴陸案件且經查證屬實,將列入國立大專校院績效型補助款行政缺失扣減之重要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