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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
發佈日期 :
2015-04-09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04-09
有關教師得視需要合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之哺乳時間為每日1次,每次以1小時為度相關函文。
教師哺乳得每日一次1小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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