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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擴大,本校教職員工差勤管理因應措施相關事宜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擴大,本校教職員工差勤管理因應措施說明如下:

一、依據人事行政總處、教育部相關函釋等規定辦理。

二、依最新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示,經採檢為確診者實施「10+7」天(10天強制隔離為「公假」,7天為自主防疫期間),經匡列為居家隔離者(自4月26日起實施「3+4」新制(3天「防疫隔離假」,4天為自主防疫期間)。另依教育部考量校園為高密集場所,教職員工於自主防疫期間,以「不到校」為原則。

三、本校教職員工如有收到主管機關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者,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規定及「本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人力運用及辦公場所應變措施」規定辦理。

四、相關請假及差勤規定如下:

適用對象

人員

類別

假  別

內    容

確定病例者

職員工

教師

公假(10天)

實施強制隔離期間

1.與確定病例接觸者

(匡列為居家隔離者)

職員工

教師

     防疫隔離假(3天);另需實施4天自主防疫期間

1.應實施3日居家隔離期間+4日自主防疫期間。

2.於自主防疫期間,經自行評估若身體狀況無異樣者,得實施居家辦公或以自己假別(休假、加班補休、事病假等)辦理請假事宜

3.請檢附「居家隔離通知書」佐證。

2.照顧受隔離、檢疫家屬者

防疫隔離假(3天)

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例如:12歲以下孩童)之受隔離、檢疫者

自主健康管理者

職員工

  1. 居家辦公
  2. 請自己的事、病、休假

(擇一運用)

1.解除隔離/檢疫條件者

2.通報個案經檢驗陰性者

教師

1.遠距教學

2.請事、病、休假

(擇一運用)

1.解除隔離/檢疫條件者

2.通報個案經檢驗陰性者

因學校停課或延後開學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職員工

教師

1.防疫照顧假(不給薪)

2.請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補休

3.經簽奉核准得實施居家辦公

(擇一運用)

  1. 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 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3. 欲申請實施居家辦公者,請檢附孩童學校停課通知等相關證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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