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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務人員前往或過境陸、港、澳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 2025-09-1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9-22

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16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096233號函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一、行政院業以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 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表(附件一)通報所屬機關
(二) 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表(附件二)通報所屬機關,由所屬機關通報大陸委員會;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通報。
(三) 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

二、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務請向所屬加強宣導,並檢附「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1份供參。

enlightened有關人員赴陸、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請參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前往或過境港澳注意事項網頁公務員赴陸相關訊息專區

enlightened檢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有關公務人員違法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宜

enlightened非因公務赴港澳通報表(附件一)

enlightened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人士通報表(附件二)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內政部移民署,提醒國人近來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實際案例及建議等相關資訊

  • 赴大陸地區相關法規: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第3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赴陸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二)次依教育部96年7月20日台人(二)字第0960910045A號函所示,兼任行政職教師等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以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渠等人員相當公務人員職等之認定,以其所兼任行政職務支領主管加給之職務等級為認定標準。爰前開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人員如欲進入大陸地區,應依兩岸條例及赴陸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

    (三)查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及第 91 條第 2 項規,未涉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未經內政部許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併予提醒。

    (四)請各單位主管配合辦理,如有赴大陸之行程請及早辦理申請,務必於赴陸前 5個工作日前事先完成校內申請核定程序,送人事室辦理線上報送內政部核准,如未於 2 個工作日(不含申請、出發當日及國定例假日)前申請,內政部不予受理,請師長們提早申請並完備程序,以免影響赴陸行程或受到罰鍰處分。

    (五)赴陸返臺後 7 日內應於差勤系統填「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應表,陳核後送人事室,以完成轉陳報內政部行政程序

enlightened行政陸大陸委員會公告公務員赴中國大陸相關訊息專區及下載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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