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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 行政院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台八八人政給字第00506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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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 |
相當 |
相當 |
相當 |
相當 |
相當 |
相當 |
相當 |
相當 |
相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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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
大學校長 |
獨立學院校長 大學副校長 |
獨立學院副校長 大學校院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主任秘書、圖書館館長 大學校院各學院院長、學系主任、研究所所長 空大各處處長、學習指導中心主任 專科學校校長 僑大先修班主任 |
大學醫學院學系內學科主任 大學校院教務分處、學務分處、總務分處主任 大學校院分部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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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圖書分館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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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科主任 專科學校處、室主任 僑大先修班處、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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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兼任 |
副教授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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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專科學校規程第十九條所設專科學校附設實習、實驗機構之單位主管專科學校夜間部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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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兼任 |
副教授兼任 |
其他等級教師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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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體育室主任、實習輔導處處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實習輔導室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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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兼任 |
副教授兼任 |
大學校院處、室、館下及依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設單位下之組長暨同層級單位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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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院處、室、館、附設機構下所設之組長、中心主任暨同層級單位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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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以上兼任 |
其他等級教師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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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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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高職校長(含大學院校附屬實驗高中、高職) |
國中校長、國小校長(含大學校院附設實驗國小) |
高中職處室部館主任專設(獨立)幼稚園園長 |
高中(職)科主任 國中小處、室主任 附設幼稚園園長(主任) 專設(獨立)幼稚園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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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副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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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國中、國小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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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本薪二九○以上者 |
支本薪二七五至二四五元者 |
支本薪二三○以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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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附)設幼稚園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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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本薪二四五元以上者 |
支本薪二三○元以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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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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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附設醫院院長 |
獨立學院、專科學校附設醫院院長 大學(台大、成大)附設醫院副院長 |
獨立學院(專科學校) 附設醫院副院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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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兼任 |
副教授以下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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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附設醫院部、中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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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兼任 |
副教授兼任 |
其他等級教師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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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成大、台大)附設醫院部、中心副主任暨室、科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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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兼任 |
副教授以下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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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附設醫院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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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以上兼任 |
其他等級教師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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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附設醫院護理督導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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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兼任 |
副教授兼任 |
其他等級教師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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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附設醫院護理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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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兼任 |
副教授兼任 |
其他等級教師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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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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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學校院於學校組織規程中列有共同科,其單位主管與學系主任層級資格條件相同者,得比照學系主任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二、 軍訓教官兼任主管職者之主管職務加給,應在同層級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範圍內,按其本職,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職等對照表」所比照之公務人員職等標準支給。但本職之職等高於或低 於該主管職務列等範圍時,應按該主管職務之最高或最低職等標準支給;如未列管職等者,按相當職務之職等標準。 三、 大學校院依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因教學、研究、推廣需要所設之單位主管,其中由教授兼任者在最高簡任第十二職等、由副教授兼任者在最高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下範圍內,由學校衡酌工作繁簡、職責輕重、業務功能及員額編制等因素,核給主管職務加給。 四、 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五日大學法修正公布後,依大學法增修之獨立學院校長、大學校院副校長、主任秘書、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等主管職務得溯自納入組織規程報部核定後,依規定聘兼後實際到職日起支給;依大學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新設之單位主管職務,得溯自該單位納入組織規程(或置辦法)報部核定後,依規定聘兼後實際到職日起支給。又新增列國中副組長及專(附)設幼稚園組長之主管職務,得溯自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核准設置聘兼後實際到職日起支給。 五、 本表修正核定後,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主管人員,於本表施行前即已在職並按原訂標準支給主管職務加給者,改按本表所訂標準支給,若較原支標準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調整;惟再調任其他機關學校或本校其他職務後,應停止補發差額。 六、 公立大專校院圖書館館長,組(館)主任,大學附設醫院部(室、中心)主任、副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組長、高中(職)、國中、國小主任、組長暨台灣省立基隆高級海事職業學校實習漁船(育英號)船長、輪機長、漁撈長、大管輪、大副、二副、二管輪、子艇輪機長、三副、三管輪、冷凍員、電信員等主管職務,如屬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進用,未辦理銓敘審查之公立學校舊制職員擔任者,其主管職務加給,仍按本表修正前原有規定標準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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